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