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