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违反发布酒类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第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三)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上述文件发布广告。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经营,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第九条 大众传媒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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