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布印刷品广告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没有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没有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50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