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