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在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第七条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