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