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告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经营资格检查、报送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二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六条第(九)项: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第(一)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须提交下列自检材料:(一)《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