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