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商标代理人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