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