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侵犯特殊标志所有人权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