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款: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第九条第二款: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款: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第九条第二款: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