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