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