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