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洗染业经营者未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