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一百二十九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