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