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