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违法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借贷抵押,情节严重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