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四)项: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的规定处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