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第六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