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1993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一款: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第四条第一款: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