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以串通、要挟、胁迫等手段霸占经营场地、垄断商品货源,操纵市场物价,强迫他人买卖,欺行霸市。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有欺行霸市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