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销售、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1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污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责令有关人员说明物品的来源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