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