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邮部联[1993]719号)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监制证书。监制证书不得转让、借用。未取得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印制信封。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