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游客以及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