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违反经纪人管理禁止性规定从事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经纪资格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经纪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第十九条: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等手段中介;(四)与交易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五)欺骗诱导签订虚假合同;(六)骗取、占用委托方款物;(七)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八)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进行有损所在单位利益的经纪活动;(九)在本办法规定获取的佣金外,索取其他报酬;(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告知当事人各方;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等财物;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服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领取经纪资格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经纪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经纪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