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拍卖法》(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