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城乡集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诱骗的方式销售商品,骗取他人财物。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欺诈行为,除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处理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