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违法经营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发〔1987〕96)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