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棉花交易市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四)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五)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六)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