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棉花加工企业违法取得或者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二)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三)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四)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