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