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