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被吊销或收缴许可证、资质证书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