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