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 第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一)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产的; (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