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 第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二)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 (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或原料冒充合格产品,禁止在絮用纤维制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79号)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