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