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