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