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