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