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二)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 (三)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