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