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