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6号)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标注伪造的商品条码; (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