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第二十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