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